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及应对建议——基于国际规则的视角

  • 2023/4/14 9:43:30

导读:2022年初《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方面,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成为行业共识,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取得积极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行业也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初《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关联交易成为银行业保险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持续热点。一方面,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成为行业共识,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取得积极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行业也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难点及应对建议——基于国际规则的视角

  从行业调研情况看,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两大难点:

  一是复杂交易的精准适用,避免“无所适从”。现行监管制度以“内部机制、行为红线、报告披露、事后核查”为逻辑脉络,形成了关联交易管理基础防线。现阶段实务操作中,以机构报送为主要数据来源,各类认定标准和报送口径亟须明确和统一。特别是现行监管规则宽线条的普适性和稳定性,与复杂交易细颗粒的特殊性和动态性之间存在尚需填补的空隙。

  二是违规交易的精准识别,避免“藏而不露”。在关注报送质量的同时,如何区分报送瑕疵和实质风险,如何避免过度加重“好孩子”的合规成本而击不中“坏孩子”的灵魂痛处,值得探讨。特别是违规交易往往使用通道、嵌套等方式意图规避监管,存在较高的识别难度。

  二、相关国际规则

  (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BCP)由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最早在1997年发布并持续更新,是银行和银行体系审慎监管事实上的最低标准;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FSAP)中,评估各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依据。

  现行2019年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包括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应当遵循的29大原则,原则1到13聚焦于监管机构的权力、责任和具体职责,原则14到29聚焦于银行审慎监管规则和具体要求。与本文讨论内容直接相关的主要包括《原则10—监管报告》《原则20—与关联方的交易》《原则28—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1.《原则10—监管报告》

  该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在单个法人或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及分析银行的审核监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且通过现场检查或使用外部专家进行独立核对。《原则10—监管报告》提出的必要标准共计12项内容,其中有4个方面值得关注:

  (1)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定期或随时提供的单个法人或并表基础的信息范围中包括关联交易。

  (2)监管机构制定报表的填报说明,明确监管报表应使用的会计标准。

  (3)监管机构具备相应的措施,确保银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监管机构确定银行适当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管报表的准确性,对误报及连续错报进行处罚,并要求更正不准确的信息。

  (4)监管机构通过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核查银行报送的监管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使用监管人员或外部专家,定期对监管报表进行验证。监管机构指派外部专家开展相关监管工作时,明确规定外部专家的职责和责任(包括工作范围等)。监管机构对外部专家执行相关任务及质量的适格性进行评估,并考虑可能影响其成果或建议的利益冲突。监管机构可以使用外部专家进行常规性的检查,或对银行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

  2.《原则20—与关联方的交易》

  该原则要求为防止关联交易中出现权利滥用,并解决利益冲突的风险,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在市场交易的基础上与关联方进行所有交易;监控关联交易;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减轻相关风险;并根据标准政策和流程冲销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

  《原则20—与关联方的交易》提出的必要标准

  √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指定“关联方”的全面定义。该等定义考虑了本原则注释中列明的各方。监管机构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情应用此定义。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银行与关联方交易的条件(例如信用评估、期限、利率、手续费、分期还款安排、抵质押物的要求)不得优于非关联方。【注释:作为整体薪酬待遇一部分的优惠条款(如员工以优惠利率获得信贷)可以为例外情形。】

  √ 监管机构要求,在超出特定金额或者具有特殊风险的情形下,银行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核销关联方的风险暴露,应当事先获得银行董事会的批准。监管机构要求存在利益冲突的董事不得参与开展和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批。

  √ 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建立相关制度和程序,避免相关人员从关联交易中获益,并且避免上述人员的关联人员参与开展和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批。

  √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有权确定银行对关联方的总体或具体个案情形下的风险暴露限额,或者在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状况时从资本中扣减此类风险暴露,或者要求关联方针对此类风险暴露提供抵质押物。若针对于关联方全部风险暴露设定限额,该等限额应当至少与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限额一样严格。

  √ 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建立相关制度和程序,对关联方的每笔风险暴露、交易以及风险暴露总额进行识别,并通过独立的信贷审查或审计进行监测和报告。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的任何突破都会报告给适当层级的高级管理层,必要时报告给董事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监管机构还确定,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关联交易进行持续监测,银行董事会也对这些交易加以监督。

  √ 监管机构获得并评估银行对关联方总体风险暴露的信息。

  3.《原则28—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该原则要求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和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以及适当情形下的单个法人基础上,定期披露容易获取且公允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暴露、风险管理策略、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的信息。原则28的必要标准中强调,监管机构确定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涵盖银行的财务表现、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和实践、风险暴露、对关联方的总体风险暴露、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基本业务、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和薪酬情况。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以及详细程度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

  (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在1999年后首次发布了《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在2006年更新《加强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Banking Organizations),并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出台了《加强公司治理原则》(Principles for Enhan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和《银行公司治理原则》(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Banks)。

  《银行公司治理原则》重点在董事会层面强化关联交易管理:

  1.明确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应确保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集团内部交易)得到审查,以评估风险,并受到适当的限制(例如要求此类交易在公平条件下进行),以及银行的公司或业务资源不会被挪用或误用。

  2.强化利益冲突管理。董事会应建立正式的书面利益冲突政策和执行该政策的客观合规流程。该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董事有义务尽量避免产生利益冲突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对于董事而言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事例;董事从事某些活动(例如在另一个董事会任职)之前,所适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程序,以确保此类活动不会产生利益冲突;董事有义务及时披露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利益冲突的任何事项;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董事的客观性或正确履职能力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董事的回避义务;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的适当程序,以确保交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不遵守该政策的行为,董事会的处理方式。

  3.纳入信息披露范围。银行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银行目标、组织和治理结构和政策(特别是任何公司治理或薪酬准则或政策的内容及其实施过程)、主要股权和投票权、关联方交易的重要信息。

  (三)《保险核心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最早于2011年发布《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ICPs),并在2015年、2017年、2018年以及2019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保险核心原则》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中,评估各国保险监管有效性的依据。

  针对本文讨论的关联交易问题而言,《保险核心原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董事会管理。《ICP7—公司治理》中要求,为了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必须要以正式的形式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为了达到此目的,董事会成员应该避免个人关系或财务或企业利益与保险机构的利益相冲突。当无法合理地避免利益冲突时,则必须加以管理。必须要有文件化的程序与政策来确认及处理利益冲突,例如:揭露可能的利益冲突、公平交易的规范、放弃投票,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事先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对于董事会成员取得职位或进行交易的许可。除制定有关利益冲突的政策外,保险公司应订立明确及客观的独立准则,以确保决策的客观性,而足够数目的董事会成员(即非执行董事)亦符合该准则。为此目的,独立性标准还应考虑到群体结构和其他适用因素。

  《ICP7—公司治理》还指出,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机构的董事会要有系统与控制机制,以确保能与监管机构就该保险机构之公司治理,进行适当、及时与有效的沟通。在符合任何合理的商业敏感性及适用的隐私或保密义务之下,保险机构的沟通政策与策略应该包括提供给利害关系人的重要信息中包括重大关联交易。

  2.集团内部交易。《ICP8—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集团内部交易的适当控制制度;保险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对集团内的交易(包括集团内部的风险移转与内部定价)进行适当地审查。

  《ICP9—监管审查与报告》提出,监管机构应要求隶属于保险集团的保险法人机构说明其集团报告架构,并及时通知架构的重大变化以及可能影响保险集团稳健性的重大变化或事件。报告架构的说明应包括保险集团内各机构间关系的信息,以及重大集团内交易的性质和数量信息。监理官可以要求保险法人机构提供作为保险集团一员之影响的数据。为了更理解集团及其风险,集团监理官应要求保险集团内的重要法人提供集团架构、保险集团中重要法人之业务经营与财务状况,及与保险集团内其他法人机构间之关系,包括参与其他集团内法人机构之情形与集团内之重大交易。

  《ICP12—市场退出及处置》提出,处置机制应于保险机构无法继续经营、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并且无恢复经营之合理可能性的情况下启动,即使根据保险机构之财务报告准则仍有清偿能力。用于决定或帮助决定监管机构与/或其他主管机关启动处置机制之标准,应基于保险机构自身与环境之状况。判断处置程序启动之标准可包含集团内部交易阻碍或可能阻碍保险机构履行其对于保单持有人与/或债权人之到期债务的能力等。

  《ICP16—以清偿能力为目的之企业风险管理》提出,在评估保险集团企业风险管理架构的完善程度、合适性及优势与弱点时,集团监理机构应该考虑的问题包括,此架构下集团内部交易;风险减缓;与资本交换、资产移转与流动性的限制的程度如何等。

  《ICP17—资本充足》提出,集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复杂的与/或不透明的集团内部的关系,进而导致在保险法人机构与集团层级增加风险。在集团的背景下,在计算集团资本要求时,风险减缓的好处,只应该在风险被移转到集团外才能被认列。例如:风险移转到专属再保险机构或到集团内部的保险特殊目的实体,都不应该导致整体集团资本要求的减少。

  3.监管报告。《ICP9—监管审查与报告》提出对于在其管辖区内所有获准经营的保险机构之定期质化与量化信息报告,监管机构建立文档化的规范,定义应报告之数据的范围、内容及频率等,并且为使报告具有可比较性,监理机构应要求保险机构使用一致且具有明确指示与定义的报告。监管机构可考虑通过外部审计协助审查过程。监理机构应通过与保险机构对话与基于通过监理报告所取得的信息与市场及其他相关信息之分析,持续监测保险机构。监理机构设定对保险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的目标、范围与时间点,建立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执行检查。监理机构可以委托独立专家,例如当需要额外的资源或特定的专业知识时,进行部分实地检查。

  值得注意的,《ICP9—监管审查与报告》附件给出了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参考,其中涉及分析保险机构与外部机构关系的具体方式。

  《ICP9—监管审查与报告》的附件中提及,分析与外部机构的关系,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分析组织架构图、集团架构与集团内部的关联性;

  √ 分析与主要投资者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 分析集团内部交易、费用与其他约定,包括识别集团内交叉补贴业务或非公平交易费用的情况;

  √ 分析与外部服务提供商的契约;

  √ 辨认保险机构所属集团的财务问题;

  √ 辨认因集团内部关系或与外部机构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四)《保险机构治理指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最早于2005年发布《经合组织保险机构治理指南》(OECD Guidelines on Insurer Governance),现行版本在2017年修订,是对《经合组织职业养老金监管核心原则》(OECD Core Principles of Occupational Pension Regulation)和《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G20/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的重要补充。

  从国际范围看,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较为多元,例如股份公司、相互保险社及更为特殊的Lloyd‘s等。《保险机构治理指南》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

  1.管理机制:董事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和流程,促进道德和良好的商业行为,识别、监控和解决道德或商业行为问题;识别、监控和解决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股东面临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管理关联交易(包括集团内部交易),确保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进行。

  2.董事独立性: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为了在集团结构中促进更大的独立性,集团相关委员会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大多数应该独立于集团及其管理层。

  3.内部信息披露:例如集团或企业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和关系应当披露给集团内的所有实体、相关股东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董事会和主要高管应充分知悉。

  4.外部信息披露:例如集团结构,包括(Ⅰ)向上溯源的所有权和投票权;(Ⅱ)附属机构,以及保险机构持有的所有权股份和投票权,包括保险机构通过其他附属机构间接持有的;以及(Ⅲ)关联公司以及与保险机构相关的各方持有的所有权股份和投票权;以及集团内的关系和组织,包括集团的性质和目标以及集团政策适用于保险机构的程度。更为直接的是,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集团内部交易)也是外部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工作建议

  上述国际规则对解决现阶段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的两大难点具有参考意义。一方面,通过细化监管规则,明确各类认定标准和报送口径,解决复杂交易的“无所适从”;另一方面,通过夯实主体责任、强化交易管理、落实穿透原则、发挥专家作用、完善信息披露等综合举措,解决违规交易的“藏而不露”。

  1.出台细化规则。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都强调了监管规则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监管报告领域明确各类定义、标准和范围等,从而避免各家机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数据或报告缺乏可比性。值得重视的是,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具有量化的直接效果,需慎之又慎,在总结1号令过渡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与细化认定规则配套的全生命周期的事前评估事后评价体系,确保政策效果符合预期。

  2.夯实主体责任。国际规则往往从董事会入手,强化利益冲突管理、强化独立性要求等。需留意的是,相关规则中董事会存在特有含义,主要适用于“一元制”的公司架构,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没有监事会。相关规则在当前我国《公司法》修订中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我国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症结往往主要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更需要在修订《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时加以进一步规制。

  3.强化交易管理。集团内部交易管理是相关国际规则关注重点之一。在集团内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基本的控制能力、资源和权力,特别是在出现集团决策使其面临风险的情况时,能够发现重大问题并采取行动,例如能够对涉及关联方的外包安排和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决策和充分监督。

  4.落实穿透原则。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区分报送瑕疵和实质风险,平衡监管目标和合规成本的重要抓手,需要规范运用。例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CP9—监管审查与报告》附件提出了分析保险机构与外部机构关系的方式,对于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可以作为银行保险机构实务操作和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参考。

  5.发挥专家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都提出了引入外部专家机制,借助具有丰富行业实务经验的专家,有助于提升关联交易监管质效。

  6.完善信息披露。在现行关联交易披露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主要关联方披露机制,特别是借鉴国际规则,实现集团结构的透明化,将关联关系置于阳光下。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既往保险业关联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机制扩展到全部银行保险机构,相对于现行国际规则和其他国家的规定则更进一步,具有中国式现代化金融监管的鲜明特征。但也需要同步加大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一方面,针对信披数据量浩大的情况,借助金融基础设施的科技力量建立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统一平台,从而充分挖掘信息披露的数据价值,实现动态化深度化智能化监管;另一方面,有效利用专家智库的研究成果,例如行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评价指数及排行榜等,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文章来源:中保登业务 )

  参考文献: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BIS website (www.bis.org)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for Banks. BIS website (www.bis.org)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and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 IAIS website (www.iaisweb.org)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Guidelines on Insurer Governance. OECD website (www.oecd.or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

  观澜榜®科技:《观澜 慎独 静思──2021年度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评价指数及排行榜》《2021年度中国关联交易金融监管报告》《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监管的新篇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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